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校教师、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二中汉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和校教研室负责本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中教研室和专家组成员负责制定本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抓好评估落实工作。
第五条 把普通话达标工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录用教师的条件之一。同时学校评选教师优质课、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时,也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标准之一,学校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名称牌、印章、公文、标语、指示牌、板报、校报、宣传材料、电子屏幕用字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的教师板书、讲义、试卷、教案、作业批改、评语书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之一,纳入培养目标和语文课等课程标准。
学校要求学生要正确书写汉字,校园用语必须是普通话。
学校利用语文课要求学生必须掌握 3500个常用规范汉字,正确分辨汉字的异体字,不写二简字和繁体字,减少错别字。
学校号召学生利用课外时间积极参与检查纠正校园内及学校周边不规范用字现象的活动。
第七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学校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繁体字(教学需要除外);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体字;
(五)错别字。
第九条 学校对教师定期举办讲座、竞赛、测试,进行动态跟踪,以及巩固和加强汉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我校教师在汉语言文字方面全部达标。
学校对学生要定期培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向学生展示规范汉字与繁体字、二简字的对照表,防止写不规范汉字。同时,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书法比赛,推动规范汉字的使用。
学校教研室负责组织全校师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它有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规定,并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开辟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
第十条 学校对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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